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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29 日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 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案最高法院對本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 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自應予以解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 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 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 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6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1 月 31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 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6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09 月 29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