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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4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15 日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 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 撤銷。
4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 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4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4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4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30 日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 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 有其適用。
4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17 日
解釋文: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 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4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30 日
解釋文: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之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得終止之 情形,同條例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無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及民法第四百三 十八條有關終止租約規定之適用。
4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23 日
解釋文: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於耕地出賣或 出典時,有優先承受之權。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 始有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之可言。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有拋棄優 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適用。
4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一 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應補償費額,均未表示異   議者,主管地政機關不得援用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逕自廢棄原公告   之估定地價,而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二 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   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   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 三 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由主管地政機關   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人,其限期酌量實際   情形定之,但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十五日之期限。
5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 之適用。
5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 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 在此限。
5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22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 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5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07 日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 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 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 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5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09 日
解釋文: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 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 三一二○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5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 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5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24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 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 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 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5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2 月 10 日
解釋文: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 ,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 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 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序陷於不能 ,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 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5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11 月 27 日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 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件係對於本院釋字第六 及第十一兩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公營事業機關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 ,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 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之限制。
5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1 月 31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 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