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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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及第
二百六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 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
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
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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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解釋文:
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
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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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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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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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解釋文: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
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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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解釋文:
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國庫之銀行時,法院收受提存之金錢、有價證
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該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並依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
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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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解釋文:
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
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
解字第三○二○號第三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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