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解釋文: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 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 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 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 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 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 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 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 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 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 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 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 資救濟。有關法律,應依上述意旨修正之。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應予 補充。至該號解釋,許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受處分人 於有關公務員懲戒及考績之法律修正前,得請求司法救濟而言。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3 日
解釋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 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 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 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 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1 日
解釋文: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 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