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司法解釋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勞基法適用對象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所得稅
勞基法加班費支給標準及規定事項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2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解釋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 四○四三號函一(五)決議 1 與 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 作業組織醫院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 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 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 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8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3 日
解釋文: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 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 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 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 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 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 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