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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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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28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1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 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28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9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所稱:「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 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 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28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07 日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 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 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 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28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2 日
解釋文: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 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 ,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 部分,應予變更。
28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23 日
解釋文:
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 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 ,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征稅款。
28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 觸。
28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 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28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15 日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 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 撤銷。
28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 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29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0 日
解釋文:
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 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29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 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 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 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
29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12 月 01 日
解釋文:
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已受法院告知自訴 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 違法。本院院字第一三二○號解釋之 (二) 應予補充釋明。
29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09 日
解釋文: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 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刑在內。
29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02 月 21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 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29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17 日
解釋文: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 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29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10 日
解釋文:
審判中之被告經依法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固應停止進行,本院 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並未有所變更。至於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 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 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29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07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
29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 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29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4 月 27 日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 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 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30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03 日
解釋文: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 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 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