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1. |
要旨:
服食含有嗎啡之紅丸,既係藉此抵癮,為吸食鴉片之代用,自應以使用鴉
片之代用品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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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 |
要旨:
上訴人係踰牆入室強姦未遂,雖其侵入行為為犯強姦罪之方法,究不能置
而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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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3. |
要旨:
上訴人果有扣留行李情事,即應考究某甲事前曾否交與保管,及上訴人扣
留之時有無為自己所有之意思,始足以資斷定。倘僅予扣留,以為洩忿,
則不過妨害人行使權利,自不能遽依侵占或竊盜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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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 |
要旨:
審判上關於核對筆跡,雖足供自由心證之資料,究不足以為犯罪之唯一證
據,原判理由純以花押一圈一橫一點之姿勢,未盡吻合,遂認其為偽造,
已嫌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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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 |
要旨:
辯護人為被告人利益起見,固得代行上訴,但以不與被告人明示意思相反
為必要之條件,本件被告某甲,於第二審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聲明捨
棄上訴權,記明筆錄,辯護人乃為代行上訴,顯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本
件上訴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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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 |
要旨:
聲請回復原狀,應於聲請時補行期限內應行之程序,刑事訴訟法上本有明
文,本件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並未同時補具上訴理由書,按之法定程序
,固有未合,惟查該聲請狀內有請求俯准回復原狀以便補呈上訴理由等語
,意以須俟准許回復原狀後,方能補具理由書,自係不諳訴訟程序致此誤
會,原審應明白指示,令其補具,然後再就障礙原因予以審究,始臻允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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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 |
要旨:
上訴人既係將逐日賣得貨款逐日侵占入己,顯以同一意思反覆而為同一行
為。第一審未依連續處斷,原審復未補正,均屬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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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 |
要旨:
該地僅有圍牆,非供人起居出入之用,不能謂係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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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 |
要旨:
查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
分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
強盜殺人而論,實與當時應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
實,該上訴人所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
合適用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
不同,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
餘地,原審竟引刑法第七十四條,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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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 |
要旨:
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
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
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
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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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 |
要旨:
放火並非為強盜當然之結果,強盜共犯中一人有放火行為,其他在場之共
犯,苟非有共同實施放火之意思,即不應負同一之罪責。本件據某甲稱,
到某家去放火,事前與某乙商量過,並未述明上訴人亦係商量放火共犯之
一,是上訴人雖確有強盜事實,而於放火一節,應否負共同罪責,僅就原
審審理所得之結果,尚難率行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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