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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5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
45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夫妻間雖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經雙方同意分別居住,亦 非法所不許。
45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獨子不得出繼,即兼承宗祧亦須具備條件。
45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上訴期間外提起之附帶上訴,如本件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駁回,則附帶上 訴應亦失其效力。
45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 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45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債務人不服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於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經過裁斷 程序,或於發強制執行命令前未經投案訊問者,自應依法聲請或聲明異議 以待法院長官之裁斷,不得逕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45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關於婚姻之判決,執行法院除勸諭履行外,殊不能以強制執行方法命其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