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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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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死亡、結婚、
離婚
依據本國或駐在國法令規定
,應由名譽領事證明者,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照章簽證明書,並
呈請領館或使館轉報外交部備案。
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或回復事項,非經層轉內政部核准,名譽領
事不得簽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