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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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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