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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博之器具、彩券與在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營利,供給博場所或聚眾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