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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三、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三、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包括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