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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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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