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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附式一及附式二.PDF
附式三公證請求書.PDF
附式三公證請求書.DOC
附式三之一認證請求書.PDF
附式三之一認證請求書.DOC
附式三之二公(認)證請求書.PDF
附式三之二公(認)證請求書.DOC
附式三之三(閱覽、抄錄交付、更正或補充)聲請書.PDF
附式三之三(閱覽、抄錄交付、更正或補充)聲請書.DOC
附式三之四(閱覽、抄錄交付、更正或補充)聲請書).PDF
附式三之四(閱覽、抄錄交付、更正或補充)聲請書).DOC
附式四地方法院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處分書.PDF
附式四地方法院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處分書.DOC
附式四之一地方法院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處分書.PDF
附式四之一地方法院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處分書.DOC
附式五公證書.PDF
附式五公證書.DOC
附式六結婚儀式.PDF
附式七認證書.PDF
附式七認證書.DOC
附圖公證人辦理公證結婚服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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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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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信函認證,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並繳足送達費用。
前項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
猥褻
之詞句,如有增刪、塗改,當事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第一項信函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但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不在此限。
公證人送達寄往境外之信函時,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不使用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