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政治檔案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政治檔案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政治檔案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
政治檔案
內含私人文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主動通知得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等事項,得請相關機關(構)提供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聯絡資訊及繼承系統表。
第 3 條
本局整理、保存
政治檔案
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當事人姓名。
二、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三、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