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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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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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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
政治檔案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
政治檔案
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第 5-1 條
政治檔案
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
政治檔案
,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內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