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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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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務部應組成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審查檢察官服務機關層報之下列申請案:
一、選送檢察官至國內外進修。
二、實任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自行進修。
檢察官進修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及法務部部長指定之三人組成之,並由法務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指定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委員出缺時,由法務部部長再行指定,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二項審查會委員任一
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