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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