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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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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
土地重劃
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公告舉辦
土地重劃
,而後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
土地重劃
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俟
土地重劃
完畢,由新分配之土地各就其原受益區等級,由受分配土地所有人負擔。
二、前款工程受益費之工程用地如已由重劃區於辦理
土地重劃
列為共同負擔者,該重劃區內土地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予單獨計算,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