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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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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為被害人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應對
加害
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
加害
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應於法院審理前提出,或審理當時陳明。
依前二項提出之建議,應包括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性、處遇計畫實施內容、方式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