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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在校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
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