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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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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務
機關請求移民署提供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通報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與所請求資料之關聯性。
第 10 條
移民署應自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接收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之翌日起屆滿六個月時,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於屆滿五年時,進行封存;於屆滿十五年時,予以刪除。但資訊於刪除前,因司法案件或
公務
需求,經其他機關請求提供,或因執行法定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消失者,移民署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