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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符合下列條件之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之災區失業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
二、為申請創業貸款所創事業之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前項利息補貼之期限、數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準表訂定,並
公告之。
領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行就業。
二、申請人非為投資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四、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款所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