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9、14、15、21、23、37、40、47 條條文 第 1 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 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6 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 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 ,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 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 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 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 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 第 9 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 14 條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 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 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 15 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 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 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 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 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 法。 第 21 條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 、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 ,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 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 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 23 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 ,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 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37 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 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 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 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第 40 條 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 勞。 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4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