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 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 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 6 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 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第 8 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