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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期: 2024-05-02
內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三條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