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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2.01.0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建築與資通訊產業整合,在建築物內導入智慧化相關產業技術,以達到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節能永續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建築:指藉由導入資通訊系統及設備之手法,使空間具備主動感知之智慧化功能,以達到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節能永續目的之建築物。
(二)智慧建築標章:指下列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智慧建築評估指標系統所核發之標章:
1.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2.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合法房屋。
3.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
4.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修復或再利用,並經查驗通過許可使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三)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指下列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智慧建築評估指標系統所核發之證書:
1.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完工之新建建築物。
2.施工中之特種建築物。
3.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尚未完成修復或再利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四)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智慧建築評定之手冊,包括智慧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及後續經本部建築研究所修訂之版本。
(五)智慧建築等級:指依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所訂定之等級判定方法,判定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三、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建築物之管理者、管理機關(單位)首長。
(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之使用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建造執照、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上登記之起造人。
(二)建築物坐落土地之管理者。
(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者。
四、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應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證書。
前項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文件向本部指定之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申請認可案件經本部審查認定尚需補正相關文件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者,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十日。逾期未補正者,應予以退件。
五、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智慧建築認可之類別。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或機關(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及簽章、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建築物設計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所領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
(四)建築地址、建築物名稱。
(五)建築物概要。
(六)申請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評估指標項目、評估手冊版本及智慧建築等級。
(七)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聯絡電話。
六、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三)建築物名稱及建築物概要。
(四)智慧建築等級。
(五)智慧化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及通過智慧建築指標項目。
(六)評定報告總表。
(七)評估基準及評定結果(含審查會議紀錄)。
(八)有效期限、評定審查效力範圍、評定書摘錄及部分影印限制。
(九)其他相關資料。
七、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如下:
(一)智慧建築評定申請書及建築物資料總表。
(二)智慧建築各項指標分級評估計分及檢核表。
(三)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申請智慧建築評定、認可之紀錄或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之同意文件。
(四)資料公開閱覽或複製之授權書。
(五)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合法房屋使用證明、特種建築物許可或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修復、再利用、查驗通過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概要(含基地位置圖、建築物各層平面、各向立面、剖面圖、公寓大廈共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圖說、智慧化建築設備圖說及計算書,以及其他評估手冊規定必要文件)。
(七)申請各項指標評估基準自主檢討說明。
(八)智慧化設施設備設置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應檢附住戶現場勘查同意書。
(九)相關切結書
(十)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八、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評定基準,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辦理。但建築執照另有記載法規適用日期、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等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原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時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已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認可。
(二)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重新認可。
(三)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延續認可。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九、評定專業機構受理案件之評定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受理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十二日內評定完成,並出具評定書。
(二)受理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案件後,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成,並出具評定書。
(三)已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如變更設計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重新認可;依認可圖說施工完成後,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者,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定。
評定程序中,評定機構認須補正相關文件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未能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應予以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時間。
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以退件。
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以退件。
十、智慧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五年,於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評定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延續認可,經評定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會同赴現場,依智慧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評定專業機構函報本部准以延續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
(一)查核結果符合規定。
(二)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經改善完成並符合規定。
前項第二款改善應自評定專業機構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未能依限改善完成者,申請人得於改善期限內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查核者,或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且未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改善者,不予延續認可。
除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首次延續認可外,再次申請延續認可,應依第四點規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智慧建築標章適用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申請延續認可,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超過五年。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建築期限。
(三)已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使用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自取得智慧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十一、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於施工期間,指標項目或智慧建築等級變更者,得依第八點規定,由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人,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重新評定通過後,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報本部申請重新認可。
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涉及指標項目或智慧建築等級之變更者,得依第八點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重新評定通過,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報本部重新認可,原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應停止使用。
十二、評定專業機構辦理標章申請案件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
前項標章申請案件,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三、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現場勘查。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改善;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項目者,評定專業機構應專案報請本部處理,本部得公告註銷該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停止該建築物使用智慧建築標章,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十四、智慧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智慧建築標章證書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智慧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智慧建築等級。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並依原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時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規定申請認可、延續認可、重新認可者,得依原申請時之規定記載。
十六、智慧建築標章證書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十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該建築物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證書,並停止該建築物使用智慧建築標章:
(一)建築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許可文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撤銷。
(二)指定、登錄、核准修復、再利用或查驗通過許可使用,經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