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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名稱: (112年)112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加入最愛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受理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承辦人: 廣播電視產業組 綜合業務科 李佾璇 02-2375-8368分機1505
備註: 一、報名日期:
(一) 報名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及創新獎: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至112年5月8日止,「112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網址 http://www.bamid.gov.tw)將於5月8日下午5時30分關閉,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至112年6月9日止,報名系統將於6月9日下午5時30分關閉,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 網路報名:
請至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參賽節目影片、音檔及指定文件;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影片、音檔或指定文件者,視同報名無效。
(二) 寄送報名表及紙本文件:
1、完成網路報名後,報名者應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總表」及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非自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不予受理),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2、「報名參賽切結書」可選擇自報名系統或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
3、前述資料請以簡易方式裝訂,並依下列順序排列;紙本文件於評審結束後概不退還:
(1)報名總表(參考附表一之一、特別獎項參考附表一之二)。
(2)報名參賽切結書(參考附表六之一、特別獎項參考附表六之二)。
(3)各參賽獎項之報名表(參考附表二至附表五)及其他第五點應繳交之紙本文件。
4、寄送方式及地點(逾規定期限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1)掛號:於報名截止日(含當日112年5月8日)前郵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郵局章戳為憑)。
(2)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應於報名截止日(112年5月8日)下午5時30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報名應繳交文件附表六至附表十可至本局網站首頁下載列印使用(網 址:http://www.bamid.gov.tw);惟附表一至附表五報名表,須自報名系統填報並列印,本局始受理。
四、檔案網路上傳時間:
(一)劇本、全劇劇本大綱、音樂清單、歌曲清單、參與配樂、戲劇原創歌曲之團隊名單及職務: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至112年5月8日止,報名系統上傳功能將於5月8日下午5時30分關閉,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賽節目影片、特效後製影片、配樂及戲劇原創歌曲音檔: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至112年5月18日止,報名系統上傳功能將於5月18日晚間24時關閉,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日期: 1.112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112/04/07 09:00~112/05/08 17:30
線上申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