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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指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
    評定專業機構)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作業,藉由各界資源參與公共事
    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
      學校。
(二)設有能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三)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
      人員三人以上,並合理分配,辦理申請案件書圖文件查核作業之業
      務,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綠建築實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
      人員一人以上,協助行政文書作業之彙整,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
      以上行政事務工作經驗。
(五)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六)能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二十一人以上組成評定小組。
(七)能辦理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之追蹤查核作業。
(八)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得邀請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產
    官學界具有綠建築評估指標專業領域及經驗之代表,並須簽立同意書
    及不得受聘於其他依本要點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之切結書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之各項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
    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向本部申請重新指定。


四、本部為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評定小組專家學者之認可,得邀集
    專家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五、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者,經評選小組評選通過,由本部指定後公
    告之。


六、第三點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評定小組組成及人員邀集情形說明。
(四)評定作業(含標章現場查核)處理程序。
(五)評定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六)提供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七)追蹤查核作業及處理規定。
(八)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九)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十)收費基準。
    申請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於北、中、南區分別設置評定小組。各區評
    定小組成員應至少七人以上且不得重複,各區評定小組均應設有會議
    場所,並應載明於執行計畫書。


七、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於第六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
    及第十款所定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


八、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其專任技術人員、專任行政人員及評定小組
    成員,應參加本部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教育訓練。


九、本部對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業務,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
    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會同辦理。


十、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指定:
(一)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二)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三)未依規定或收費基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
(四)評定不實。
(五)接受不正當利益。
(六)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七)其他經本部認定辦理評定相關業務違失情節重大。
    前款評定專業機構自廢止其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


十一、評定專業機構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評定及抽
      查等執行事項,彙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