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創業貸款補貼利息所需經費由屏東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專款支
應。
三、申請本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年齡二十歲以
上六十五歲以下,並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三)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
(四)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金融機構、社團或儲蓄互助社核准以創業
為目的之貸款者。
(五)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籍於本
縣,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
(六)已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貼者,得予申請利息補貼。
(七)貸款人如申請之貸款方案於一定期間內定訂有免息之情形,於期
滿後,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且不受第三款創業期間限制。
四、本要點以補貼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
一次為限。
五、創業貸款利息貼補年限最長五年,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限同一金融機構),本貸款計息標準不得高於6%為上限(貸款年利
率低於6%,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第一項之利息補貼,不包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六、申請本項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辦理審查: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三份。
(三)檢具國民身份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式三份。
(四)檢具戶籍謄本一式三份。
(五)商業登記證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三份。
(六)金融機構、社團或儲蓄互助社貸款證明影本一式三份。
(七)申請補助期間無免息情形切結書。
前項文件非正本者,本府得查驗期正本,如有欠缺,應限期通知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七、獲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按季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申請前一季之利息補貼,逾三個月未
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核定函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
(四)領據。
前項各款資料若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視同放棄當季補助。
八、申請本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不得為妨害公共秩序、違背善良風俗之行
業。
九、受領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
補貼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戶籍、營業地址或稅籍遷出本縣。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喪失身心障礙者身分。
(四)所檢具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五)經營有嚴重缺失經限期改善未改善。
(六)歇業或轉讓。
(七)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訂定之意旨而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追回補貼經費時,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申請本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訪視,俾利瞭解經營情
形,受補貼者不得拒絕,應全力配合。
十一、申請人若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
報經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十二、本利息補貼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