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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15 0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建研環字第0980008263號函
法規體系: 建築研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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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採用健康、再生、生態、
    高性能之綠建材,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廠商申請使用綠建材標章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因其
      生產廠所在地區不同者,應依生產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連續處罰、停工、停業、
      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三)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該產品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本所得委託公益法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二)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契約書簽訂事項。
(三)綠建材標章使用管理事項。
(四)綠建材標章使用證書之補發、換發。
(五)申請綠建材標章之諮詢服務。
(六)有關綠建材標章評定制度研修事項。
(七)受理自薦提案之審查。


四、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下設生
    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等四類委員會,辦理綠建材標章之審查,其
    設置要點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五、本要點適用之產品項目,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後公告之。


六、申請綠建材標章,應符合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經綠建材標章分類委
    員會審查通過,並報本所核定後,發給綠建材標章。
    前項評定基準,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七、執行單位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個日曆天內審查完
    竣,提出准駁建議,並報本所核定。
    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章申請人補正資料或修改圖說之作業時間。
    審查作業中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
    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回。申請人如因特殊情
    形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時,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
    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為一個月。展延期間不列入審查時間。


八、綠建材標章申請使用須知,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所核定。


九、執行單位辦理審查作業,如有必要,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
    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十、綠建材標章證書應分別記載申請廠商、申請人、廠商地址、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有效期限、合格項目及試驗項目。


十一、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記載於綠建材標章證書。獲發標章
      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評定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
      效期限屆滿日前二至四個月申請繼續使用。


十二、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修正,至遲於實施前六個月公告。


十三、綠建材標章證書所載資料如有變更,應向執行單位申請換發。


十四、標章申請之生產機構,如有遷址、組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者,均需
      向執行單位報備。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遷址、組織及設備等重大
      變更:
  (一)生產廠址遷移(因戶籍重劃之變更不屬在內)。
  (二)生產機構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三)生產設備更新或改裝、添加及減少。
      前項情況由執行單位判定是否需重新辦理審查程序。


十五、綠建材標章遺失或毀損時,標章申請人應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
      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十六、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得不定期實施抽查,抽查結果
      若不符規定者,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
      不符合評定規定者,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及標章之使
      用,並報本所核備後公告之。


十七、執行單位於受理評定過程中對申請人所提之文件圖說及測試證明負
      有保守秘密之責。


十八、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材標章者,本所除依本要點辦理公告外,並得
      依法訴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九、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材標章之申請、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申
      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所備查。


二十、綠建材標章之圖示如下:
      前項圖示之圖樣尺度及標示方式,由本所公告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