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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後備軍人輔導團體辦理後備兵役活動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兵壹字第112023368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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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後備憲兵荷
松協會及
其分會(以下簡稱後備團體)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辦理後
備兵役活動、
兵役宣導、社會公益活動及政令推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會址設於本市轄內之後備團體。

三、本作業規定補助事項,為協助本市辦理後備兵役工作推展及晉任表揚
、全民國防、
兵役政令宣導、災害防救、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活動及宣導
本市市政之經費補助。


四、依本作業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之日一個月前,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書。
(三)補助經費切結書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活動計畫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
數、活動內容、效益、經費概算與其他應說明事項。

申請補助計畫之活動地點,以本市為限。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後備團體之補助標準每年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有特殊原因
,經專案簽
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後備團體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六、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應
送基隆市後
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向本府提出申請;已核定補助者
,補助經費之核銷,亦同。


七、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
(三)依本作業規定不得申請補助或停止補助。

八、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申請時間至當年十一月底截止。
但特殊情形
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對象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四)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
(五)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成果報告等相關活動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十一、前點第一項之支用單據於本府審核後,受補助對象得申請退還。
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府將不定期抽
查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
所提出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

十四、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故延期或變更活動內容,
應先行報經
本府核可後始得辦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助。但屬
不可抗力因素者,
不在此限。

十五、受補助對象執行補助計畫期間,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查核,或辦理績
效評估。

前項評估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補助活動計畫內容,佔百分之三十。
二、補助活動計畫執行情形,佔百分之四十。
三、預期效益之達成,佔百分之二十。
四、行政作業配合情形,佔百分之十。
評估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
未滿九十分列甲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未滿六十分不予列
第一項評鑑結果為不予列等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補助
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補助款,
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申請文件隱匿不實或造假。
 (二) 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
 (三) 虛報、浮報補助款。
 (四) 違反第十四點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