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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2 2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補助公教退休人員協會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20172604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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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對公教退休人員之照顧與關懷,藉由補助退休照護相關活動,建構退休團體與政府之溝通橋樑,提昇退休人員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補助對象為經本府核准立案之臺東縣公教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本規定補助條件為經本府核定辦理之退休照護活動計畫,並以具公益性、文化性、知識性、社會服務性或增進退休人員健康及協助政府推廣政令之活動或課程為原則。但本府得視計畫實際需要及財政狀況核定補助金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由協會檢附活動計畫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送本府核定次一年度之計畫。
(二)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含預定人數)、活動或課程內容、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經費概算表等。同一計畫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或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提報補(捐)助計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書影本。
2、申請人切結書(如附件一)。
3、協會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之人(理事長或理事、監事)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如附件二);於補助行為成立後三十日內,應連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後公開表(如附件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四)經本府審核補(捐)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准後,始得予以補(捐)助。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如下:
1、計畫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捐)助之目的、範圍及項目。
2、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須具體可行。
(二)活動經費之補助項目限制如下: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2、申請單位之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及出國經費等不予補助。
(三)作業程序如下:
活動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函復協會。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如下:
(一)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齊領據、收支清單(如附件四)、核定補助公文、各項支用單據、活動相片、簽到表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報送本府辦理核銷。
(二)前款各項支用單據、活動相片、簽到表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經本府審核後,退還協會自行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以供本府或審計單位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三)協會未依前款規定妥善保存文件,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類型補(捐)助案件酌減下一年度百分之二十以下之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協會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本府就經費之核銷採形式書面審查,協會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督導及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協會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類型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協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協會辦理活動執行情形,並得以考核補助經費執行效益。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