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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辦理民眾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一字第1043628058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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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雲林縣之空氣品質,推廣並提升低污染車輛使用率,雲林縣政府辦理轄區內新購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所稱電動二輪車包括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機車指「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已申請並通過購置補助之鋰電池電動機車。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交通部審驗合格之車型。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一年且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設立登記於雲林縣之法人(公務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單位,不列入補助對象)。

(二)補助車輛: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可掛牌之電動二輪車,購置日期以中華民國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或購車發票日期為準,且電動機車車籍設籍地於雲林縣者。

(三)補助更換電池: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後(),更換鋰電池(須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證),且電動機車須設籍本縣及出廠滿2年以上。

(四)補助限制:

1.個人:

依車種每人限補助一輛或更換鋰電池一次,凡曾受執行機關(含以前年度)補助之對象或車輛,不得再申請補助。

2.法人:

以補助一輛為原則,如有購買二輛(含)以上之需求(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以前已獲得補助之車輛數),應先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並經審查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以五十輛為限。

3.設籍本縣之租賃業者:

營業項目需載明租賃業,自中華民國()起,執行機關視當年度經費餘額,開放設籍本縣之租賃業者提出申請,按所提出之公文申請日期依序核定。業者應先提出計畫書向執行機關說明,內容包含規劃購置電動二輪車數量、運行模式、預估效益及其他等項目,並經審查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以五十輛為限。

五、執行機關收件以符合資格且資料齊全者優先受理,若補助數量達額滿時,則以額滿當日送達之合格案件,統一抽籤決定;未依規定填寫及檢附文件者,不予受理及保留名額。申請補助者如為電動機車應於新車購入後先辦妥車籍登記掛牌再提出申請。

六、申請補助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含)前提出申請,以執行機關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七、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者,新購電動二輪車者,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電動(輔助)自行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更換鋰電池者,每輛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補助款依購買金額不超過五十%為限)

        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者,每輛加碼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前二項補助項目總經費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申請期限屆至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即不再受理申請,亦不予以補助。

八、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更換鋰電池之車主應檢具下列文件(如附件),交由銷售經銷商彙整,委託轉送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電動(輔助)自行車免]。

(四)牌照登記書影本〔電動(輔助)自行車免]。

(五)交通部審驗合格證明〔僅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檢附]。

(六)發票收執聯影本或免用發票切結書

(七)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八)領據。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補充之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九、補助款於新購電動二輪車時由銷售經銷商自新購車款抵扣,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銷售經銷商;銷售經銷商於辦理折抵前須先向執行機關確認補助名額是否已經用罄。更換鋰電池補助者,亦同。

十、申請表未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係屬不合格之申請案件,執行機關得駁回其申請;其中列為不合格案件者,均以完成補正當日為正式申請日(即未完成補正者,不予保留補助名額),該案件需重新依當日收件順序受理。

十一、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應按本要點核撥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十二、若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由執行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補助,若已核發補助款時並向申請者追繳其補助款,已申報之所得税亦不予更正,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

(二)個人自購電動二輪車或更換鋰電池之日起,一年內將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過戶與他人。

 () 法人或租賃業者自購電動二輪車日起,二年內將車籍或公司登記遷出本縣或過戶與他人或其他單位。

(四)租賃業者未依提出之計畫書辦理運行。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將電動機車過戶、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者,繼承人或當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執行機關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三、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狀況停止辦理本項補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