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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