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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飛行人員高 G 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