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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

本案例是針對職場上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中,騷擾別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被騷擾的人可依循的法律途徑,以及雇主或僱用人在法律上應採取的措施及應擔負的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職場上的「性騷擾」,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的定義,包括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被同事或其他人帶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及雇主以帶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權益上的交換條件。至於下班以後,或不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被同事或其他人「性騷擾」,則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情形,是指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規定的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或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及歧視、侮辱的言行所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