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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財政部令: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99-02-12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9000516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並刪除第 58、59 條條文  



第 26 條   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
           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
           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
               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前項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
           ,應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為之;未於第一批進
           口放行前提出申請,而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
           得補提申請。
           依前項規定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
           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第 58 條   (刪除)

第 59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