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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3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