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13: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植物檢疫物之檢疫證明者,寄件人應於輸出前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備齊植物檢疫物,向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前項申請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染有害生物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由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一、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
二、輸入國要求加註檢疫條件。
三、輸入國要求註明經檢疫處理。
第一項申請書資料不全者,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寄件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0 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