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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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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35 條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3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