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8: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