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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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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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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EN
第 9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並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之補助;其受撤銷者,並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之文書提出、報告、實地勘查或查核。
四、未依原申請目的、申請書表或計畫之內容執行補助案件。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者,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補助案件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