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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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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第 7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94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