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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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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證明文件,及醫院開立之捐贈器官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家境清寒,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里長開具清寒證明者。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5 條
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表揚。其家境清寒者,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