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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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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第 23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2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線者,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
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發展者,得令業者限期修正,必要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