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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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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2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50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