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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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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