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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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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67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64 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