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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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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16-1 條
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